有关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委员会(厅):
为了更好地促进世界各地的汉语教学,弘扬中华文化,推动中外教育文化交流,国家对外汉语教学领导小组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国家汉办”)根据我国与各国的教育(文化)交流协议,2005-2006学年继续选派优秀汉语教师出国任教。现将有关教师选派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派出原则:
1、选拔人数和国别
2005-2006学年度我办将向32个国家派遣42名汉语教师。(详见附件一)
2、工作期限
教师在外工作期限原则上为两学年或根据双边协定规定的期限确定。如国外单位确有延聘要求,我办将视实际工作需要,并参考有关各方意见,决定是否同意延期。若教师在外工作不称职,则可能缩短其任期。各单位在推荐人选时,请考虑以上各因素,做好国内的工作安排。
3、录取资格有效期
被我办录取的教师,不得无故放弃,否则将取消教师本人申报资格三年。如对外推荐后未被国外聘用,本学年度内如国外有新的需求,我办在征求本人意见后,继续向国外推荐。因各种原因,被录取教师未能派出,下一学年度不再保留其对外推荐资格。
4、教师待遇和管理
公派出国教师的待遇在新政策出台前,暂按财政部和教育部(原国家教委)联合颁发的财外字[1995]300号《关于印发<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>的通知》和教财[1995]87号《关于印发<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>实施细则的通知》的文件执行。
二、人选条件
1、热爱祖国,遵纪守法,热爱对外汉语教学事业,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,为人师表;
2、原则上获有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;
3、具有中级(含)以上职称;
4、有丰富的对外汉语教学经验,较丰富的中国语言、文化知识;
5、外语水平达到规定的要求,普通话标准;
6、有较强的对外交往和工作能力;
7、年龄在55周岁(含)以下,身体健康;外语非英语的教师,年龄可放宽至63周岁(含);
8、符合国外聘方的其他要求。(详见附件一)
三、选拔程序
1、推荐人选
请各单位根据上述要求,按照本人自愿的原则,并根据单位师资力量和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,决定推荐人数。
2、报送材料
国家汉办接受各单位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05年4月5日,请各单位务必在此之前将申请表寄送至我办。
3、初选
国家汉办将组织专家对申报者的申请表进行审核,择优选出适当数量候选人参加面试。未被通知参加面试者即未通过初选。
4、面试
5、录取
录取名单由教育部正式下达。
上述各项事宜由国家汉办师资处负责解释。
国家汉办师资处联系人:杨承青、史卫东
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56号方圆大厦17层
邮政编码:100044
联系电话:010-88026126
传 真:010-88026127
国家对外汉语教学领导小组办公室
2005年2月22日